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5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是故業者如於事前與節目頻道供應商取得書面協議,則其插播即為合法。目前本市各5家業者均與頻道供應商取得廣告分配協議之頻道計約有15-20個頻道。本府為維護收視戶權益,對廣告插播情形亦持續監側中,一旦查獲違規者,即依法裁處。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5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是故業者如於事前與節目頻道供應商取得書面協議,則其插播即為合法。目前本市各5家業者均與頻道供應商取得廣告分配協議之頻道計約有15-20個頻道。本府為維護收視戶權益,對廣告插播情形亦持續監側中,一旦查獲違規者,即依法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