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育嬰留職停薪:
- 退撫基金:可選擇繼續繳付全額(含自負及機關部分)或退出(須填具選擇書)。
1. 選擇繼續繳付者:
(1) 選擇全額繳交退撫基金者,得選擇「按月續繳」或「遞延繳納」。如選擇「遞延繳納」者,最遲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3年後,再按期由機關扣收。
(2) 選擇繼續全額繳交退撫基金者,該段年資未來即可併計退休。
2. 選擇留停期間不繳付者:
選擇退出者,日後不得辦理補繳,亦不能併計退休年資。
- 公保:可選擇續保或退保(須填具選擇書)。
1. 選擇續保者:
(1) 留職停薪期間僅需繳納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2) 上開自付部分保險費,得選擇「按月續繳」或「遞延繳納」。
(3) 如選擇「遞延繳納」者,最遲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3年後,再按期由機關扣收。
2. 選擇退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任何保險事故,均不予給付,該留職停薪期間亦不得計入未來請領養給付之核計年資。
- 健保: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1. 選擇續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僅需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由健保局直接寄繳費單向當事人收繳)
2. 選擇退保者:
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二、育嬰、服兵役以外之留職停薪:
- 退撫基金:
1. 一律應自留職停薪之日起辦理退離。
2. 不得辦理補繳,亦不能併計退休年資。
- 公保:可選擇續保或退保(須填具選擇書)。
1.選擇續保者:
(1)留職停薪期間必須自付全額之保險費(包括個人及原由機關補助部分)。
(2)上開保險費必須按月續繳,不得選擇遞延。
2.選擇退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任何保險事故,均不予給付,該留職停薪期間亦不得計入未來請領養給付之核計年資。 - 健保: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1.選擇續保者:
(1) 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是類人員如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2) 經原投保單位同意繼續投保者,應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其自付保險費;投保單位亦應繼續繳納其雇主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2.選擇退保者:未獲原投保單位同意繼續投保者或選擇退保者,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以上法令若與現行有不符之處,以現行法令為準。同仁若有留職停薪需求,請先行洽詢人事室(分機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