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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後備軍人緩召申請自115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臺中市後備指揮部116年後備軍人緩、儘召宣導要點                                        

壹、116年後備軍人緩召申請自11541日起至430日止,凡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2款至5款之一者,請依限持有關證件向所屬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一、第2款: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緩召,請向服務單位申請。

  二、第3款: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緩召,請向服務單位申請。(配合聘書發放作業,於1031日前,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

  三、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緩召,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四、第5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限制: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五、已核准緩召在案其有效期限至1151231日止,而緩召原因仍繼續存在者,請向各原單位申請延長緩召時效。

貳、後備軍人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亦可於

11541日至5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兵

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四款申請儘後召集,逾期不予受理。

參、對於申請手續如有疑問,請向各申請單位或縣市政府民政局,或縣市後備指揮部後管科(自動電話:04-23134763、23130633或04-23134788565643565645

      565646洽詢。)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3-16
  • 發布日期: 2026-03-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 點閱次數: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