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後備指揮部116年後備軍人緩、儘召宣導要點
壹、116年後備軍人緩召申請自115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凡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2款至5款之一者,請依限持有關證件向所屬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一、第2款: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緩召,請向服務單位申請。
二、第3款: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緩召,請向服務單位申請。(配合聘書發放作業,於10月31日前,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
三、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緩召,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四、第5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限制: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五、已核准緩召在案其有效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而緩召原因仍繼續存在者,請向各原單位申請延長緩召時效。
貳、後備軍人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亦可於
115年4月1日至5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兵
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四款申請儘後召集,逾期不予受理。
參、對於申請手續如有疑問,請向各申請單位或縣市政府民政局,或縣市後備指揮部後管科(自動電話:04-23134763、23130633或04-23134788轉565643、565645、
56564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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