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注意了!台中市政府建設局修正「台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已於今年7月6日公布實施,民眾若在公園及園道範圍內,違規停放車輛,建設局得報請警察局開罰拖吊;私設建物設施等地上物或亂砍剪樹木及植栽等,罰鍰將加重;此外,針對市府所屬機關使用公園、園道場地也得「使用者付費」,不再享有免費,希望透過修法讓公園和園道及行道樹管理更有規範。
建設局表示,之前市府常接獲民眾抱怨,在公園、園道行走時,被違停的汽機車擋道寸步難行,依據修正前自治條例僅能開立勸導單及被動罰鍰,執法效果有限,加上民眾常有任意私設地上物等情況,因此修正「台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經市議會法規會於今年3月23日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於7月3日核定,市府並於7月6日正式公布實施。
建設局指出,修正的「台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新增第45條規定,汽機車在公園及園道範圍內違規停放車輛,除開罰1200元至6000元以下罰鍰外,建設局得洽請市府交通局、警察局、環保局移置保管,公園內的廢棄車輛也依規處理。
另外,提出申請公園、園道場地的時間,也從申請使用場地前7日至60日,提前至使用前14日至180日提出申請,讓機關對申請的活動更能提早安排;同時秉持「使用者付費」等公平合理原則,刪除「台中市政府所屬機關申請使用者,不收取保證金、使用規費及水電費;其他政府機關申請使用者,如屬公益性質不收取使用規費」的規定,市府所屬機關租借使用,也要和民眾一樣繳交保證金、使用規費、水電費等費用。
民眾若在公園內擅自建造或設置地上物,修正條文新增第41條規定,經通知或公告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市府得以廢棄物處理並向違規者請求代履行費用,若情況急迫市府不予限期直接拆除。
擅移砍伐或修剪行道樹,毀損樹木、護欄或支柱等設施,或封閉栽植穴涉及損毀植栽部分,新增第42條規定,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
建設局長黃玉霖表示,為落實公園及行道樹實務管理需要,建設局增修自治條例處理方式、樹木移植、種植程序等規定,讓法規更便民及明確,民眾可清楚依循,創造市府市民的雙贏。詳情可上台中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http://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 )。(7/16*14)*建設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建設局 張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3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