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屬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信託土地的受託人及受益人為委託人的直系親屬,雖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但因該信託屬於他益信託,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務必注意,以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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