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撤回土地現值申報,原則上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檢附原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及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正本,並加蓋與申報書相同之印章,如未蓋印章者,得由本人或檢附印鑑證明辦理。
該局亦指出,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稅務局關心您,申請撤回土地現值申報,應注意申請書所蓋印章是否與申報書相同,以免徒增往返補正,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22585000按1轉客服人員,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3/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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