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合法登記工廠之自有房屋,係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經核准登記之工廠,其房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又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但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用途之房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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