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車輛定期參加檢驗,是基於交通安全的考量,監理機關在檢驗前,如查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情形,雖然可以提醒車主繳納,但是並無法源可強制民眾需繳清欠稅後才可驗車的規定,所以,是否完稅仍應以繳稅證明為憑,如果僅以車輛已通過定期檢驗為由,並不能作為沒有欠稅的憑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自用車輛全期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係訂於每年的4月份開徵,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訂於每年10月份徵收,請營業用車輛所有人記得於期限內繳納並保留收據,以免因欠繳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而受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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