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過了滯納期限仍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車主始向該執行署申請並經核分期繳納該欠稅款,因不影響查獲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家中如有車輛,記得每年4月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未完稅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處罰。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3/20*14)
聯絡人:地政局張先生
聯絡電話:22585000分機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