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同條第15條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免徵房屋稅。此外,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到五成的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
納稅義務人的房屋若遭受天然災害致毀損,可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並在減免原因、事實發生當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稅減免;若逾期申報,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稅務局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申請各項稅捐減免,特別在稅務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專區服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提供各項減免的說明及申報方法,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民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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