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舉例說明,買賣雙方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未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亦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而買方馬上又與他人簽訂另一買賣契約,將上開土地出售;其後僅以原賣方、新買方訂立公契,並以該公契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原買方(即新賣方)因未辦妥購買土地移轉登記即再行立契出售土地,將處以土地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民眾,承買土地如打算旋即出售,仍應按部就班向稅捐稽徵機關及地政機關辦理兩次土地現值申報及權利移轉登記之流程,以免受罰。但若再行出售單筆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下,依法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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