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表示,依規定,停車場經營必須先要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業者並應於出入口張貼明確可辨之收費告示,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車輛入場後如因故馬上再出場時,業者不能強行收取任何名義之費用,任何營業行為或攬客行為不得影響周遭之交通秩序。
目前臺中市民間停車場業者中有不少無停車場登記證者,為解決此種類似無照營業之停車場,交通局已分為兩類進行處理,一類是業者停車空間及場地可改善者,交通局將積極輔導,並可組輔導團至其停車場現場幫忙診斷,協助儘快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另一類是停車基地空間或法規上之限制,確實無法改善而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交通局將以連續稽查取締罰鍰方式要求業者退出停車市場改作其他用途,以確保合法停車場業者之權益。
交通局已告知業者,未來只要有任何民眾申訴、消費者反彈之不合理收費情形,政府必然會積極介入處理,密集增加稽查的機率與次數,以消弭民怨,維持停車場業之市場秩序。對於違規業者,有停車場登記證者最重可撤銷其停車場登記證,無停車場登記證者,最高可處1萬5000元罰鍰,並要求立即停止營業,倘仍繼續違規營業者,可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課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下之怠金,並得連續處罰之。
由於都市發展迅速,市區停車需求不斷增加,除政府不斷增設公共停車場空間外,也需鼓勵民間資源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交通局表示,市府訂有獎助辦法,每一場以獎助一次為限,每次獎助經費最高可達80萬元,歡迎民間業者多加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共同解決因都市持續發展所產生之停車需求。(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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