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為顧及民眾的利益及兼顧稽徵實務,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的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的限額,經行政院核定,自102年4月1日生效。
稅務局說明,修正後的限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下者,免徵。
二、娛樂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三、印花稅之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四、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
五、102年3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即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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