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空置不使用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者(如店舖、辦公室…等非住宅用),依財政部函釋,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若所載用途為住家用者,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因此,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作住家使用者,應查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用途是否為「住家用」,若不是,應於實際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以適用正確稅率繳納房屋稅。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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