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在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在已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但如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此交易行為並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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