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所以,房屋不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均應申報契稅,才不致產生房屋已移轉他人,而個人財產名下仍有該房屋資料。
稅務局說明,房屋因移轉原因不同而適用不同契稅稅率,如移轉原因為買賣、贈與或占有之契稅稅率為6%,典權契稅稅率4%,交換及分割契稅稅率2%,民眾可依其移轉原因適用的稅率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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