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為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的權利,現行法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可由取得所有權的人代為繳納。
因此,已納的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情事,雖然原則上應以繳款書所記載的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但如該稅款是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是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退還代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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