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該自治條例規定的土地,在當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期即可適用減免;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在核准期間免逐年申請;稅務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免徵地價稅的土地,免徵原因消滅時,應在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未在期限內申報者,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如果有任何地價稅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4/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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