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公同共有房屋包括以公同共有名義辦理繼承登記、未辦繼承登記及祭祀公業等房屋,全體公同共有人應對全部房屋稅額負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不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全體公同共有人如已向稅務局選定代表人繳納房屋稅或依法選任管理人,102年房屋稅繳款書則向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不另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但如無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公同共有案件,公同共有人中有1人會收到該局寄發的房屋稅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其他公同共有人只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記載納稅義務人、繳款書受送達人、地址、繳納期間、應納稅額及課稅標的等資料)。
稅務局提醒民眾,因核定稅額通知書並非繳款書,通知書受送達人可向繳款書受送達人協議繳納稅捐或向稅務局所轄分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此外,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額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請復查。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辦理房屋稅相關事宜,可上稅務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就近至稅務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或電話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4/29*15)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趙小姐
聯絡電話:04-22585000分機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