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地方稅務局4月下旬已就選查對象寄出輔導函,提醒業者務必儘快就最近5年(98至102年)各項應稅憑證及合約如銀錢收據、承攬契據、不動產移轉合約等,自行檢查貼用印花稅票情形,或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自動補繳稅款。
稅務局也提醒,如查獲應貼未貼印花稅票,或少貼、撕下重貼已經用過的印花稅票,或使用偽造的印花稅票等情事,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依漏貼印花稅票金額處5至15倍的罰鍰。
稅務局指出,今年預計查核1,750家以上,納稅義務人如果開立的應稅憑證數量較多或稅額較大,可向轄區分局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或「大額總繳」,除可免除購買、貼用及註銷印花稅票之麻煩,又可避免因漏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是憑證稅,包括承攬、買賣等合約,以及銀錢收據都要課徵印花稅;銀錢收據於開立時,立據人須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或立據人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為12元。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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