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經通知應攜帶有關帳證前來本分局備查,而未依限期提出帳證到局者,按同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指出,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處5倍至10倍罰鍰。揭下重用,處20倍至30倍罰鍰。
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補繳,則加息免罰。
此次檢查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5/21*8)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趙小姐
聯絡電話:04-22585000分機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