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指出,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1,攤販比照營業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之相關規定:「其爐具串接使用4支20公斤裝瓦斯鋼瓶以上(即使用量達80公斤),就應設置相關安全設施;另瓦斯桶雖未連接到爐具上,僅放置於攤販旁或營業場所內備用,依同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其備用量亦不得超過80公斤」。違反上開規定者將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2萬元至10萬元之罰鍰。
為維護公共安全及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場所如有使用多桶瓦斯連接爐具,就應依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設施,避免受罰,如有相關疑問,可透過詢問供應瓦斯之分銷商外,也可至消防局各消防分隊洽詢或網址http://safe.tccf.gov.tw/knowledge.php ,消防局將積極輔導改善並持續加強宣導。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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