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表示,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幼兒園負責人未依規定提供安全設施設備,應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本次稽核結果發現該幼兒園兼辦課後照顧服務,卻未能善盡維護學童安全責任,不但沒有辦理學生交通車核備,明知車輛只能乘載9人還嚴重違規超載14名學童。
針對幼兒園罔顧學童安全,教育局祭出重罰分別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立罰單,處以新臺幣9,000元罰鍰並裁定立即改善。
教育局指出,學童的安全是所有家長、老師及社會共同關心的重點,為了加強學生交通車輛使用督導與管理,教育局每週排定2次聯合路邊臨檢,會同交通局與監理單位現場稽核車輛核備與使用現況,發現任何違規事項,立即依情節輕重處以應有罰則。
對於本次交通車違規超載又疏散學童規避事實,教育局語重心長表示,幼兒園未能提供安全設備已經違法在前,引導學童疏散規避交通罰則更是錯誤的身教,教育局將持續加強督導幼兒園提升人員教育及法律認知訓練,確保每一個孩子都能安全回家。(5/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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