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局長指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學校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本市多數學校都已符合規定。
縣市合併之初,各校頻傳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不足進而受罰,教育局考量學校因極大比例編制人數為教師,為配合教學需求,較不易進用身障人士,基於輔導學校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故給予預算上的支持,惟希望學校應逐年聘足與改進。
對於學校處理失當,吳局長表示會加強督導學校,並要求學校於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及職員出缺時,優先聘用身心障礙人員,以免進用不足遭罰。(5/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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