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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弱勢 鼓勵學校優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有關本市某校為避免因聘用身障人士不足遭罰,日前向校內某員工預告年底將停聘,欲改聘一名具重障人士乙事,市政府教育局長吳榕峯表示,學校的做法有商榷的必要,教育局已積極介入協調中。
吳局長指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學校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本市多數學校都已符合規定。
縣市合併之初,各校頻傳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不足進而受罰,教育局考量學校因極大比例編制人數為教師,為配合教學需求,較不易進用身障人士,基於輔導學校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故給予預算上的支持,惟希望學校應逐年聘足與改進。
對於學校處理失當,吳局長表示會加強督導學校,並要求學校於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及職員出缺時,優先聘用身心障礙人員,以免進用不足遭罰。(5/30*11)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謝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54021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
  • 發布日期: 2013-05-30
  • 點閱次數: 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