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長賴淑惠表示,凡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經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因而未出勤;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但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但勞工居住地區或勞工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等情形,都屬於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雇主本應造福勞工,宜不扣發工資。
賴局長進一步指出,當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對於應雇主的要求而勉力出勤的勞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工局也呼籲事業單位應考量天候狀況、勞工安全等因素,不得強迫員工在颱風假當日出勤執行職務,尤其是有外送之飲料店、小吃店,甚或大型百貨公司及電影院等行業,以維護勞工生命安全,並避免職業災害之發生。如對勞動法令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市府1999專線。(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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