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局表示,為有效促使廣告物使用人加強維護責任及提昇申請許可意願與安全性,颱風期間廣告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掉落、傾倒、搖晃或類似情事,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未申請許可者,都發局除即時強制拆除或處置外,並依建築法規定處使用人、建物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新台幣4萬元罰鍰。
這項措施將於9月1日起實施;都發局統計自縣市合併後,臺中市拆除的危險廣告物約2,000面,平均每月約拆除60~70面,颱風來臨期間處理的危險廣告招牌常超過日常1個月處理量,耗費大量行政資源與社會成本。
為有效促使廣告物使用人加強維護責任及提昇申請許可率,目前都發局以舉辦講習、文宣及透過網路宣導民眾、業者廣告物相關法令與申請許可之資訊,以提升臺中市廣告物的安全與合法使用。
另外,都發局於每年防汛期間(5月~11月)及颱風警報前,除通報各區公所針對廣告物加強巡查通報外,並通知廣告公會及相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加強廣告物維護與防颱措施,希望民眾透過事前預防,降低災害損失與社會成本。(07/31*12)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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