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共修訂11條條文,修訂重點包含第一、增列休閒農業區內得設置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項目: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及農特產品零售設施(第8條)。第二、增訂休閒農場許可登記有效期限(最長5年)及換證規定(第17條)。
第三、增列休閒農場內得設置之休閒農業設施項目:景觀設施、農特產品調理設施(第19條)。第四、修改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20%(原10%),並以3公頃(原2公頃)為限(第19條)。第五、刪除辦理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10%規定(第19條)。
相關土地開發公司發送廣告所載「休閒農業設施由10%增至40%」、「餐飲、住宿土地變建地,由10%增至20%」與修法內容不符,農業局呼籲民眾勿受不實廣告誤導。新修訂法規內容可至下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頁查詢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288。(7/31*13)
聯絡人:余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1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