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局表示,建築法第25條明訂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另外,「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55條規定,臨時性之建築物應依「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臨時使用許可,此案西屯區惠中三街及市政北七路口樣品屋經於102年8月9日上午辦理會勘,其坐落地號為本市西屯區惠國段117地號土地,經查尚無依前開辦法取得建築許可。
都發局表示,業管單位今日上午7時58分接獲通知,請派員於10時30分至議會大門口集合,經派員於10時25分抵達指定會勘地點,未見到相關人員,經聯繫始轉往現場。
都發局表示,此案業已通知區公所辦理查報作業,待公所查報後,由於此案屬於程序違建給予一個月的補照期限,逾期未取得建築執照或許可時,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理。(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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