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消防局指出,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另依災害防救法第39條規定,違反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為確保生命財產安全,請市民勿進入警戒區域。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專線電話為04-23811119,倘有需要,可逕撥專線電話,執勤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8/21*14)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謝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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