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紅典建設不滿市府調漲租金,交通局表示,市府停車場委託民間業者經營,均是審核現今市場行情暨評估現有停車率後,制定停車場委託經營權利金,本案續約時自應考量情勢變更,以現今合理租金洽商續約事宜,如仍以5年前的價格續約,反而是沒有為民眾看緊荷包。
交通局強調,收取合理價錢是避免民眾支付的停車費被不當納入業者口袋,且市府可藉此充裕停管基金用於興闢停車場及發展大眾運輸,此為全民所共享。
交通局表示,本案停車場委託經營契約租期於102年8月31日屆滿,已與委託經營廠商多次協調續約事宜,惟委託經營廠商皆不願以市府重新核算的租金續約,既然雙方無法完成續約,故市府於本案契約到期日,即102年9月1日零時起進入停車場進行接回經營事宜。
交通局指出,本案契約載明所訂履約期間原則為5年,於租期屆滿〝得〞續租5年,此即所謂契約所稱「合計10年」,而契約並無任何條款指辦理續約時不能調整租金,也無任何條款指得依原契約金額辦理續約。
交通局強調,仍希望保障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先續約權益,如該公司仍有繼續經營意願,在兼顧現今停車使用率所反映的應有權利金與該公司的合理利潤下,也不排除於市府接管之一定期間內,繼續與該公司協調續約事宜。如紅典不願接受調整租金,市府將公開招標委外經營,或由交通局自行經營。(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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