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表示,有關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如有發生國家賠償事件,只要依國家賠償處理程序經協議成立或經法院判決確定,不論金額多少,市府的國家賠償準備金均會支付,並非由受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以其預算經費支付。
其次,關於國賠案件經法院判決後是否上訴問題,應由賠償義務機關審酌事件發生之事實經過及法院判決賠償之理由是否合理,來決定是否提起上訴。本案豐原區公所應檢視相關事證及法院判決之理由,儘速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法制局指出,豐原區公所提到能動用的只有50萬元部分,係市府授權區公所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時,得逕行決定賠償之額度,如超過50萬元需經市府核定。至於經法院判決賠償部分,如經判決確定,不論金額多少,市府的國家賠償準備金均會支付。(9/12*7)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張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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