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局長報告指出,各大型建案工程大量抽地水下,根據都發局統計,從民國96年到101年,臺中市抽水量達到5億4千205萬噸,平均每年抽取9千萬噸,相當0.45座石門水庫水量,訂這項自治條例是基於愛惜水資源及地下水資源管理,預計平均一年可收到地水資源維護費6億元。
胡市長首先關心「是不是五都這樣做?」劉局長答說「這是五都首創。」胡市長則指出,在今天以前他沒有看過這個案子,他認為水利局主要目標是想要避免或減少抽取地下水,是「以價制量」,但會不會「有錢就可以一直抽?」這樣會抽到讓市府受傷,也讓他人受害。
胡市長也擔心,是否養殖業者如果只要付錢就可以一直抽,建商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會不會將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劉局長則說,如果建商回補注水量為抽取水量三分之一以上,則可以免繳納,主要讓各界有地下水保育的觀念。
胡市長強調,這項條例保護水源的意義遠超過收費的意義,送議會審議時可能也會有爭議,他建議水利局一定要強調保護水源、防止地層下陷,抽水必經審查,通過後按量計費,這種邏輯應該交待清楚。
都發局長沐桂新則提到,地下水資源維護費用對臺中市開發商增加不少負擔,臺中市在暴雨期的雨量會補注水脈,一次性抽取,雨季過去之後,水脈會回來,長期性的抽取則對地質有長遠影響,建議應該將二者進行分析,再研究如何收費。
經討論,胡市長表示,這個法案容易產生爭議和誤解,條例名稱如果叫作「維護地下水資源自治條例」可能較妥當,建議調整型態與感受,先退回此案再酌。 (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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