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1年12月10日台勞動二字第47912 號函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放假日,如逢星期五,其翌日星期六是否調整放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之。」
所以,對於週休二日或隔週休二日之事業單位得否於中秋佳節連續放4天假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將星期五或星期六之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中秋節假期前、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或另訂補行上班日期。
另外,勞工局特別提醒,若中秋節未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者,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中秋節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若已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者,原中秋節放假日即為應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則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如對勞動法令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市府1999專線。(9/17*11)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黃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