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議員表示,便利商店往往位於交通要衝,占據最佳地理位置,卻未張貼門牌,導致民眾在找地址上非常不便,且根據他的觀察,在舊臺中市區內至少有四成沒有張貼門牌,在舊臺中縣轄區則有一半未張貼門牌。他也建議,戶政事務所應該積極處理,優先開立勸導單,而非僅是口頭勸導。
王局長回應時表示,若是民眾或便利商店未張貼門牌,現行都是優先口頭勸導與道德勸說,民眾配合度也非常高,雖然法律規定可處以三百元罰緩,但這是最後的手段,因此目前主要還是採用口頭勸導與道德勸說方式,若是民眾拒不配合,才會開出罰單。此外,王局長也表示,將鼓勵便利商店業者張貼大型門牌指標,加強辨識效果。
市府民政局進一步表示,門牌的功用主要為方便用路人辨識方位,尋找地址,並便利郵寄信件與戶籍管理等公私權行為之行使。但有不少住戶申請門牌張貼後,往往因裝潢設計或其他因素,造成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或隨意張貼,造成門牌紊亂,失去辨識效果。
而依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規定,建築物建造完成後,應申請初編門牌;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時,建築物所有權人、現住人或管理人應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或換發;編釘之門牌,住戶應負保管之責,不得任意改釘、拆除或掩蓋。
私設未經戶政事務所編釘之門牌或張貼之門牌號碼與戶政事務所編釘不符者,經戶政事務所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應自行拆除。違反上述規定經戶政事務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現住人或管理人罰鍰,並按次處罰。(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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