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指出,樹德山莊於101年本市文資審議委員會審議時,即評定該建物未具古蹟指定之基準,若採以歷史建築方式保存,因其屬登錄制,需經所有權人同意才能進一步公告登錄。因此委員會決議暫定古蹟半年,取得所有權人多數同意後再進行審議。第一次暫定古蹟至101年4月12日結束後,因尚待與所有權人協商,依法再由委員會決議展延一次10月12日止。因其暫定古蹟延長期限屆滿,市府依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於102年10月11日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文化局表示,樹德山莊為私有建物,依法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應尊重所有人之意願,本案所有權人共有11位,經辦理意願調查,勾選「同意」者0位;勾選「不同意」者4位,這4位所有權人合計持有的土地面積,已超過樹德山莊總面積的一半(約7分之5);另勾選「其他」者5位,皆要求公平分配重劃後的土地。
文化局指出,委員們認為樹德山莊表現地域風貌、格局尚稱完整,具有部分建築特色與歷史意義,而審議未通過列古蹟或歷史建築的理由主要是部分精美構件在進入審議之前即已遭拆除,建物保存狀況不佳,而且目前所有權人保存意見分歧,反對者亦多,即便可能同意者也有附帶條件,否則不予同意,此又牽涉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等問題。(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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