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玲議員表示,但她接獲民眾陳情一位79年次親人10月8日12時35分,在烏日區環中路6段與九德街口發生車禍,救獲車12時42分到場,消防局救護紀錄表直接記錄結果以到場腦漿溢出、明顯死亡、手上有屍斑出現,患者未送醫院急救。
謝志忠議員也說,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原因載明為顱內出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委員第七次記錄,現場死亡定義為人體達到屍腐、屍僵、屍體焦黑、無首、內臟外溢或軀幹斷肢的狀態之一者,且無意識、無呼呼、無脈博情形。
二位議員都說,往生屍斑3、4個小時才會出現,而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原因載明為顱內出血,家屬質疑死亡時間距救獲車抵達時間僅6分鐘,不可能出現屍斑,而且消防局與法院檢察署死亡原因不同。
張廖萬堅議員說,第一線很辛苦,不管是救護車送到最近的醫院或家屬習慣醫院都有改善,但是救護車判定傷者死亡卻沒有送到醫院搶救,可能合法但不合情理,相關人員判斷要謹慎,否則家屬心裡很難釋懷。
消防局長廖明川表示,消防局救護紀錄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並沒有衝突,但是屍斑部分的確引起爭議,同仁可能判斷錯誤,因傷者手部壓住,血液沒有循環顏色較深,未來會加強同仁教育訓練。(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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