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龍議員表示,日常通行的道路突然被地主封閉,引起通行的民眾不滿,進而向市府申請認定該道路為「既成道路」,市府都發局與建設局公文往返後,最後回覆申請人,非地主不得申請土地為「既成道路」。
對此建設局表示,最高法院曾經有判決裁定,民眾對於非屬於自己的土地,不可以向政府請求認定為既成道路。
建設局也表示,現行認定現有巷道的法源是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而認定為既成道路的法源是大法官釋憲第400條,然而肇因於法規不明確,導致認定既成道路十分困難,且認定後會造成地主極大損失,反而與市府打行政訴訟,因此建設局對認定既成道路極為謹慎。
此外,李榮鴻議員表示,市府核准大甲區開元路11巷道住戶興建房屋,並且核發建築執照,導致該巷道路從3米寬縮減為1米,引起同巷另外2戶居民不滿,並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判決該巷道應保留2米。他建議,本案在法院判決定讞之前,應要求工程暫時停工,避免建物完工之後又必須拆除,造成民眾損失,進而產生國賠問題。
對此,都市發展局長沐桂新表示,因為建築執照已經核發,無法要求地主停止施工。(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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