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地政局指出,民國38年,鑒於當時農業人口佔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農民中有百分之七十為佃農,當時政府制訂三七五減租制度來減輕佃農的負擔並保障承租權,該制度實施以來,確實達到改善佃農生活,促進農業生產,安定農村社會。但隨著社會經濟的變遷,農業已成為非主要產業,原為保護佃農的租佃制度,在現行環境下已成為社會紛爭的重要根源。
地政局表示,農業發展條例第20-22條規定,民國89年1月28日以後農地租賃不受375減租條例的限制,即租期、租金與土地收回條件可由出租與承租雙方自行約定,屆期依照所訂契約收回土地,不會有375租約農地不易收回問題。
有關民國89年1月27日(含)以前訂有耕地375租約的土地,租佃雙方如欲終止租約,除了有違反租約規定的情形外,承租人通常希望出租人以金錢作為補償,對於出租人來說一時間需籌措一大筆錢的確是一種負擔。
地政局強調,為加速解決耕地375租約租佃雙方的矛盾與對立,有另一種方式可解決耕地375租約問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出、承租人可以選擇以金錢補償或分割土地的方式終止租約,因此,訂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租佃雙方可以經由協議分割耕地的方式終止租約,就是將耕地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但分割後之耕地筆數不能超過租佃雙方的合計總人數。
如此一來,出租人不但可以收回部分土地自行耕作,承租人也有屬於自己的土地可以自由耕作,充分發揮地盡其利的效用,以提昇產能,創造業佃雙贏局面。(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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