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局表示,臺中市103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分別為320萬元及480萬元,為了保障單純因土地政策影響之舊案,社會局已於本年總清查明訂審查原則。
社會局指出,在家庭應計算人口的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限額未超過新臺幣364萬元之原列冊低收入戶者家庭、及每戶不動產限額未超過新臺幣547萬元之原列冊中低收入戶家庭,保有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若申請人原符合本市10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每戶不動產限額仍超過前二項規定者,該案件將由區公所送社會局就申請案件個別情況專案審核,目前各公所均依上述原則進行審查。
社會局也舉例說明,王先生原為本市102年低收入戶,其名下一筆坐落於西屯區之土地受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影響而增加為340萬,逾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320萬,但經查該筆土地地號,確認王先生名下不動產並未增加,且符合調整後的不動產限額新臺幣364萬元以下,王先生仍符合103年低收入戶資格。(11/7*8)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魏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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