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考量目前檢舉案件逾九成是由檢舉人提供佐證照片或影片,且照(影)片為查證車輛是否有污染之虞及通知車主檢驗的重要依據,故修正辦法將照(影)片納為檢舉要件之一,同時配合修正檢舉案件受理方式,不再接受以電話或傳真之檢舉案件,因此,自11月1日起未能檢附照(影片)的檢舉案件,將依法不予受理。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此次修正將可使檢舉事證更為完備,降低因檢舉人誤報車號或不實檢舉而造成車主困擾的情形發生。
此外,核發獎勵金的條件亦有所修正,針對民眾檢舉同一車號案件,經環保局評定確實有污染之虞及通知檢驗,每案僅獎勵所附照片或影片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驗的第1位檢舉者,期使獎勵金使用更為合理有效。環保局也呼籲,平時應做好車輛維護與保養工作,避免行駛在路上遭民眾檢舉,共同為維護優良的空氣品質而努力。(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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