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從95年開始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休閒專用區)」案,經97年6月10日與98年7月14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84次與710次會議審議後,變更案名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高鐵臺中車站門戶地區)」案。本案規劃時依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惟因應改按市價徵收補償,經地政局評估區段徵收不可行,後續需變更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辦理。
惟本案於本府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期間,內政部逕於102年10月15日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3次大會決議:「本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期間已逾4年,又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之規定,爰請本府俟本市未來都市空間、經濟發展或配合其他重大建設需要時,再另案重新循法定程序辦理」。
經簽報市長指示本案仍有辦理之必要性,為加速辦理,後續改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並簽報動支專款進行後續之都計相關事項,另為解決本地區易淹水問題,將就該地區之排水計畫先行委託辦理。
(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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