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業電爐包含鋼鐵冶煉、鋼鑄造或灰鐵鑄造等程序的電爐,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雖較一貫煉鋼程序及使用焦碳的熔爐低,但熔煉期排放口會有粒狀污染物排放,且加料及出鋼期間,亦會有粒狀污染物逸散,因此需進行管制。臺中市在民國88年即訂定鋼鐵業空氣污染物加嚴標準,並於101年5月24日修訂再加嚴標準,轄內3座既存煉鋼電弧爐的廢氣排放口,自加嚴標準發布起即適用15 mg/Nm3限值標準,而環保署訂定的「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惟自民國88年第一次修訂後,迄今已逾14年,期間廢氣處理設備已大幅精進,為順應管制趨勢,環保署修訂公告管制及排放標準。
環保署此次修訂重點包括:加嚴廢氣排放口的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廠房逸散粒狀污染物標準,其中廢氣排放口按煉鋼電弧爐及鑄造電爐分訂標準,既存煉鋼電弧爐排放口濃度限值由50 mg/Nm3加嚴為15 mg/Nm3,新設電弧爐則適用更嚴的10 mg/Nm3標準。鑄造電爐部分,新設污染源廢氣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濃度限值由50 mg/Nm3加嚴為12 mg/Nm3,既存鑄造電爐則分二階段加嚴,發布日起加嚴至30 mg/Nm3,106年1月1日起再加嚴至15 mg/Nm3,予以業者緩衝時間進行改善。另外,煉鋼電弧爐加料期及出鋼期的廠房不透光率限值由20%及40%加嚴為10%,以逸制廠房揚塵逸散。
環保局長劉邦裕表示,鋼鐵業為臺中市的污染管制重點,除3座煉鋼電弧爐外,中市尚有93家鋼鐵鑄造廠使用電爐,合計180座,其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標準雖採二階段加嚴,依目前管制資料,約6%之既存鑄造電爐需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改善始能符合第二階段15 mg/Nm3限值標準,呼籲業者及早進行改善,以免違反排放標準限值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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