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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勞工應休之國定假日 雇主應照給工資

近日來勞工局接獲許多企業及勞工朋友來電關心103年度國定假日排定問題,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等(明訂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共19日均應休假,雇主應照給工資,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之事業單位應按其規定給予勞工休假,惟勞雇雙方可依行業特性或事實需要,與勞工協商同意後調移部分休假日。而勞雇雙方經協商將部分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者,被調移的休假日當天就不需再休假,遇到例假日也不需再補假。
103年之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日(即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假設隔週休或週休二日勞工之例假日為星期日),翌日補假1日。例如,明(103)年春節(農曆正月初三)及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適逢勞資雙方約定之例假日為星期日者,翌日應補假1天。該補假日可否與其他正常工作日對調,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為之。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按勞基法規定之休假日工資照給並給予勞工放假,如有調移休假日之必要者,事業單位應事先與勞工協商,並將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調移之休假日公開揭示,以避免衍生爭議。
臺中市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法令之疑義,歡迎電洽勞工局,電話(04)22289111轉35200或市府1999專線。
以下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日包括:
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2、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3、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4、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5、國慶日 (十月十日) 。
6、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7、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8、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9、五月一日勞動節。
10、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11、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12、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13、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14、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12/27*11)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黃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35204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
  • 發布日期: 2013-12-27
  • 點閱次數: 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