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近來消保官於補習班的消費協商會議過程中發現,補習班業者於消費者提出解約退費請求時,往往藉故拖延,一方面挽留消費者繼續補習,另一方面常以主管出差無法辦理等理由,消極地處理消費者退費請求,甚至誘導消費者同意以「停課保留」方式繼續保留日後補習資格,但消費者卻不知這種拖延退費或停課保留,已經嚴重損害其退費比例的計算。
林局長進一步說明,臺中市政府已明定補習課程退費比例之計算方式,無論舊制或新制,退費比例大多取決消費者已進行的課程天數或比例;如果消費者因個人因素未去上課時,無論是翹課或請假,因業者已依補習契約開班授課,都必須算入消費者「已上課」範疇。因此業者常誘導消費者同意以「停課保留」取代解約退費,消費者退費權益卻在業者推託藉口的包裝下受到嚴重損害。
市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也呼籲,消費者解約退費時如遇業者託推敷衍,應當機立斷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業者解約退費,勿聽信業者各種拖延藉口,更不要相信業者所稱「數日後會主動聯絡退費」的說法,就有消費者因業者遲遲未主動聯絡,且自身也未留下解約通知的書面證據,結果事後遭業者全盤否認。
另外,如日後確實無繼續補習的意願,更不要同意或簽署停課保留方案,以避免損及退費權益。若有相關補習消費疑義,可撥打市府1999專線洽教育局社教科或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洽詢。(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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