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與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的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寺廟提供香客免費住宿或由香客自由捐獻或僅收取管理費、清潔費等非以營利為目的者,以及宗教團體附設供民眾免費閱覽的圖書館,均屬免徵房屋稅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符合上述免稅要件的房屋,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或寺廟登記證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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