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物價指數之適用,土地增值稅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逾30日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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