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草案,第一批公告場所分10大類,包含: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展覽室、商場等,全國共490家,其中臺中市共有47家。
第一批公告場所從今年7月1日起生效,並應於一年內設置專責人員,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在明年12月31日前訂定室內空品維護管理計畫,於105年6月30日前實施定期檢驗測定結果並做成紀錄。
環保局長劉邦裕表示,室內空氣品質會影響人體健康、工作品質及效率,提醒受列管對象,加強提昇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市民健康、安全、舒適的環境。有關臺中市47家公告列管對象及相關法令,民眾可於(http://ivy5.epa.gov.tw/epalaw/prelaw/prelaw.htm)網站中-法規命令:(法規命令草案預告)/◎預告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草案(102.12.16.)查詢。(1/27*3)
聯絡人:臺中巿政府環境保護局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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