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民政局指出,寺廟未持有經過臺中市政府備查之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名冊、組織或管理章程,或圖記未符合規格等,須先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及相關規定造報信徒或執事名冊、訂定組織或管理章程及更換圖記送區公所辦理備查,才可以辦理換證。
因考量寺廟使用寺廟登記證之需要,及部分寺廟須耗費相當時間召開會議、造報名冊及章程或辦理失聯信徒除名等情形,市府設定換發作業期間為2年,舊寺廟登記表、證至104年12月31日為止,仍有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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