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表示,徵兵規則第14條及內政部101年7月5日新修正體位區分標準表第1項、第2項規定,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複檢,其餘時間均不受理役男申請複檢。
民政局長王秋冬提醒,役男收到徵集令時,先檢視身高、體重數值,如已達降判體位標準,請務必於入營前攜帶公私立醫療院所(或衛生所)診斷證明書(詳註身高、體重數值)、徵集令正本,至戶籍地區公所辦理延徵及複檢,區公所將會安排至指定醫院重測,據以改判體位。
民政局表示,役男入營後,即使身高、體重不符合原體位規定,也不能辦理驗退。此外,役男體檢時之數值或病況已符合降判體位規定,可辦理複檢申請,若對降判體位規定有所疑問,可向民政局兵員徵集科(04-22289111分機29605)查詢,或向戶籍地區公所人文課聯繫,以釐清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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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兵員徵集科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9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