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指出,現場所存放的物質均屬公共危險物品第4類易燃液體,具有閃火點低、高度揮發的特性,稍有不慎,極易釀成災害,現場存放公共危險物品已達法定管制量307倍,相關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均未依規定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影響公共安全。
消防局表示,業者已違反消防法,消防局可對此依法處1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業者立即改善及後續處理,以維護公共安全。
(3/20*14)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王先生
聯絡電話:04-24752119分機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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